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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都论坛: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时间:2015-08-01 10:53:57    点击量: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定的一》规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司法实践表明,正确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对于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顺利完成刑事诉讼任务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取保候审制度的正确适用。我个人认为,这些问题与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有一定关系,我们必须对现行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分析并和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较,指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不足并针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相应改革与完善。 

 一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取保候审的概念及特征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与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共同构成我国的强制措施体系。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存在两种取保候审的方式:一种是“职权型”取保候审。即《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公、检、法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另一种是“申请裁量型”取保候审,即《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人员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最终裁决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相关的公安、司法机关。

从实质上来看,我国的取保候审隶属强制措施体系,具有其他一般强制措施的基本特征和性质,如防御性、临时性等。

第一,目的的防御性。取保候审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预防和阻止逃避或妨碍诉讼活动的各种行为的发生。但取保候审的防御性主要是建立在取保申请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核双重架构之上而非其单方面地职权裁定。

第二,时间的临时性。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保障机制,取保候审中的“取保”是为了“候审”,因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定期限较短,只是暂时性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第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犯罪较轻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二,不适用情形。公安、检察机关通过解释,从反面对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做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取保候审采用了刑罚与社会危险性两重标准,公检两家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又增加了罪名标准。

二  从外国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在国外与取保候审相近的制度是保释制度(bali),其涵义是指被逮捕或羁押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提供必要的担保后有权获得释放以待侦查和审判的制度。

保释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根据英国学者的阐述,保释制度依赖于以下两大原则:其一,自由理念。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便存在着犯罪嫌疑,仍然应当尽量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其二,无罪推定。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判处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因此,在等待法庭审理时,应当享有自由的权利。

从各国的保释制度实践来看,尽管规定各不相同,但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第一,保释制度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很少例外之情况,保释的适用比较普遍,限制较少,如在美国和法国,除犯有可能判处死罪之外都有获得保释的权利。

第二,申请保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除了例外情况,申请应该被批准。

第三,保释的要求相同,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不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前提。

第四,保释制度具有可诉性,一般最终由法官裁决。

第五,对被保释的人违反保释的有关规定的,都有比较严格的处罚措施。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有不少的相似之处:都不对被检控者实施羁押而予以释放;无论被检控者是否被羁押都可以准予;都要求提供必要的保证,都可以提供财产作为担保;都要求被检控者必须听候审讯或审判,等等。但是二者之间又有本质的区别: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主要体现了立法者的“权力本位”思想。我国设立取保候审制度并不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人身自由的权利,而是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有效行使刑事司法权力,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为使取保候审制度更趋合理,在司法公正原则的指导下,借鉴西方国家保释制度的合理规定,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意义。

 三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通过前文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相对国外的保释制度,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较多的缺陷和问题,故对其进行相应的改造应当尽早提上议事日程。

(一)改革取保候审制度的必要性

1、在刑事诉讼领域加强人权保障的呼声日趋高涨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的诞生和实施,推动了人权思潮和人权运动的发展,并国际上达成基本共识。每个国家不管其奉行什么意识形态,只要是签订或认可了这些国际人权性文件,都应当确保其地域内的公民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1998年10月,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也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载入宪法。所以,基于保障人权的精神要求,我们要把羁押的适用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若非出于防止干扰诉讼及因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而作必要防范的目的,则应予以被追诉人以审前释放的可能。

2、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

犯罪率的上升,给刑事司法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以河南某省辖市的情况为例,该市所辖的近一半的县(区)看守所里已经人满为患,因床位不够,被羁押人员不得不分成三班轮流睡觉,每班8小时。因而在诉讼过程中有效地实行审前释放,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国家资源,合理有效的分配办案资金,加大对社会治安的防范投入,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3、减少交叉感染的需要

大量的被追诉人审前被集中羁押在一起,势必会造成犯罪习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无辜的人,因和一些累犯、惯犯、严重暴力犯罪人员处于同一羁押环境中,潜移默化地发生思想改变,这无疑是与教育改造的初衷相悖。相比之下,取保候审在外的被追诉人自然不易产生上述问题。

(二)具体改革措施

现行的保候审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这是毫无疑问的。有学者主张全面引进国外的保释制度,取代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但是,我认为,虽然相比较而言保释制度具有较多的优越性,可因为历史文化背景和政治、经济基础的不同,全盘照搬保释制度也许会导致水土不服。另外,保释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的制度。所以在此,有些个人见解:

1、转变司法理念,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

(l)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事实上已经被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受到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应被视为犯罪人来对待,应拥有无罪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与追诉者展开程序上的对抗和辩论。

(2)应将取保候审的性质从强制措施改变定性为权利,使其从强制措施变更为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手段。

2、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在实施保释制度的国家里,一般采用法定主义为主,酌定主义为辅的立法例。我国可以借鉴世界上的这一通例,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准予取保候审的条件,以及对于何种情况不适用取保候审,同时适当限制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明确规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都“应当”不予羁押。

3、增加保证形式,并规范保证金担保

现行的取保候审只有两种形式,即人保和财产保。根据我的设想,取保候审如果作为一项权利性的诉讼原则,那么在保证方式的选择,应当赋予被追诉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而司法机关则有权对其选择进行审查。同时,还可增加个人具结的保证方式。

取保候审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提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增强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同时改革还应当高度重视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属性以后取保候审的负面作用的控制问题。既不能为了谋求诉讼和控制犯罪的高效率而普遍的采用羁押性措施,也不能因为保障人权大量适用取保候审而明显降低诉讼和控制罪犯的效率。改革中必须做到两者的兼顾,但难点也正在于此。

(本文作者系河北省委党校2012级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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