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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对策研究

时间:2017-03-27 13:46:52    点击量:


邯郸市委党校课题组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将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能不能、会不会依靠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是摆在我们公务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精准把握要义,客观对待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特征和评判标准

     1、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过程。

     2、法治方式是指公权力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指引下,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运用规范、制度、机制、程序、法律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方法、手段、措施的综合。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实现途径,法治思维决定了法治方式的运用,法治方式反过来有助于法治思维的实现和养成。

     3、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如下:1)从形式合法到实质合理。实质上的合理和形式上的合法是相互联系的一组思维,二者不可偏废。(2)从理念要求到行动规范。法治思维包括从理念到行动的全方位的合法性要求,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法治思维是一个贯穿从决策到执行整个社会治理过程的思维。(3)从规则运用到实践理性。法治思维可以被视为在法律的具体运用过程中折射出的人类理性,是一种实践理性。(4)从法治精神到习惯思维。法治思维可能更加彰显在“有事实、无规则”情形下思维主体的能动作用,要求思维主体以思维的“相对简单”来应对问题的“相对复杂”,使得个人成为法律机制中最为鲜活的血液。

    4、法治思维四大评判标准。一是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二是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三是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二)目前公务员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方面还存在些问题和不足

在公务员的非法治思维中,对法治权威伤害最大、危害最重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盲目崇拜权力。实践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废法,重政策轻法律、重人情关系轻法律、靠长官意志行事等,都是盲目崇拜权力的表现形式。

2、轻视公民权利。人治思维割裂、混淆权利与权力的辩证关系。现实生活中,公民私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现象屡屡发生。社会积怨不断加深,一旦遇到导火索,这些人就可能以极端方式追逐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3、排斥制度权威。人治思维必然导致人治状态:管理上的碎片化、非常态化、短期行为、只讲权威不讲法治、只讲任务不讲成本、只讲目标不讲程序、只讲速度不讲质量、最后导致社会无序、发展无力的困境。

4、重管理轻治理:管理主体是一元的,治理主体是多元的。管理是垂直的,治理是扁平化的,治理既有从上到下、也有从下到上,甚至可以从中间向上下延伸、铺展;管理带有随意性,治理方式是法治化的。

5、人情思维,特指公务员在运用公权力过程中将人情、关系置于不恰当的位置加以考量,为人情、关系不惜僭越法律底线,严重影响权力的公正行使、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6、执法中的思维误区:1)运动式执法,背离法治精神、造成执法怠惰、助长投机心理;2)选择式执法,时空选择、利害亲疏选择、难易选择等;(3)以批代管,行政审批泛滥成灾,导致行政机关“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

    二、公务员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对策

    (一)加强法治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要虔诚尊法,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公务员不仅要遵守法律,更要尊重法律。尊法,要有敬畏之心。敬畏宪法法律、敬畏党规党纪、敬畏人民群众。只有心存敬畏,才不会做出越雷池、触红线的傻事。尊法还要信法,我们要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关键就是相信法治。尊法,更要护法。党中央强调,党的一切活动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法律的权威,需要有一批忠诚的捍卫者。

    2、要积极学法,让强化法治素养成为一种习惯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一方面,要重点学,把握方向。研读宪法和党章,深刻领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深刻领会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以及重大方针政策,就能把握法治的基本方向,就能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另一方面,要细致学,学以致用。就是围绕自己所担负的日常工作,深入细致学习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学到的法律知识有的放矢地用在日常工作当中,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守法是尊法、学法的现实表现,也是用法的前置条件。“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进人而后身”。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

4、要善于用法,让依靠法治解决问题成为一种能力。一是要树立用法的意识。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树立用法的意识,才会有用法的实践。二是要养成用法的习惯。“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我们开展工作时,先想想依据的法律,先查查法条的规定,摒弃那种拍脑袋决策的习惯,把用法变成“下意识”和自觉行动。三是要提升用法的水平。把用法意识转化为用法实践,把用法习惯内化为行事风格,凡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推广正反典型经验,不断引导和激励公权力执掌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

    除了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外,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对于那些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要依法问责、追责。

    (三)改善法治环境,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

    1、把制度笼子扎得更紧实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形成立体的监督体系,让监督实现全覆盖。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意识,对失职违法者和腐败者进行强有力的惩治。

    2、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搞得更活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程。做好这项工作,重点是把握两个“数”。一个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另一个“数”是人民群众这个“最大基数”针对广大群众的教育宣传,要坚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让法治引领社会新风尚,努力形成全社会所有成员自觉信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文化和法治氛围。

    (四)建立健全考察机制,让法治思维成为公务员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公务员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务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务员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

1、要在法治框架内深化改革。改革和法治是“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互相辅助、互相依存。“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才能确保改革有秩序、不走样,行稳致远。

2、要为创业创新者营造法治环境李克强总理指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中国经济的新引擎。那些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心怀梦想的“创客”们是支持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的生力军。但我们依靠

3、什么吸引他们?那就是法治环境。世界银行发布的《国别财富报告》认为,法治的重要性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最为突出,法治程度可决定一个国家57%的无形资本价值。

    3、要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环境问题,特别是雾霾治理,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当前不能回避,必须下大力解决的一个问题。针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不论是谁,都要坚决依法打击,该拘留责任人的拘留责任人,该按日计罚的按日计罚,该关停取缔的坚决关停取缔,让那些不负社会责任、还想与政府躲猫猫的企业,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

4、要依法保障发展成果普惠群众。我们大力推进改革发展,目的就是让群众能够享受更多改革发展的“红利”,能有更明显的获得感。我们多年来连续实施民生工程,发展成果惠及了广大群众。但改善民生永远在路上,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如果没有法治作保障,可能会使一些普惠民生的事项难以实现公平分享。

(二)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之中,一方面,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另一方面,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只有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取得治标又治本的效果。

1、要依法治访。信访是党委、政府了解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我们一方面鼓励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合理诉求,另一方面也要坚决依法打击和治理信访中的非法行为。针对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我们也要引导群众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改变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思维模式,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2、要依法维稳。信访问题,特别是群体访,如果处置不好,极有可能形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并升级为社会稳定问题。这些年,国内发生了像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影响全国的群体性事件,这些地方的教训充分证明,在处理稳定问题上,一定要瞻前顾后,慎重果断。

3、要依法办案。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个错误的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更严重,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责无旁贷。我们要充分认识习总书记强调的,“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含义,顺应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办案中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慎重使用手中的权力。

(本文系邯郸市2016年社科联课题)

                       课题负责人:郭丽英

                      课题组成员:牛华宁、吴志玮、

                                  张剑利、韩更新

                        责任编辑:郑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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